Article 33

Repeal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推进节约用水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工业企业进行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推广等项工作,效果明显的;

(二)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采用先进节水设施(设备)或者在节水方面投入较大、效果明显的;

(三)在居民生活方面,改进、完善节水设施,投入较大、效果明显的;

(四)对微咸水、海水、雨水、疏干水等非传统水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投入较大、效果明显的;

(五)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