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工商、商务、卫生、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照各自的职权范围予以相应处罚:没收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及其产品,并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人出售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及其产品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