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基层组织可以通过居(村)民(代表)会议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等形式就文明养犬、爱护清洁卫生、遛犬区域和时间等事项依法制订养犬自律公约,并负责监督实施。居(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对违反养犬义务的行为有权予以批评和警告,可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协助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