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Repealed

旅游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预防措施或者未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予以警示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旅游经营从业人员、导游人员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未进行说明或者未明确警示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及时报告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