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Repeal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旅游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对受理的旅游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