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选址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符合原许可条件的,可以延期一年。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