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报批和备案:

(一)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镇(乡)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市辖区的,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