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媒体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