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市民参与城镇绿化保护活动,开展城镇绿化服务工作。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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