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扣留承包方的承包合同的;

(三)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不依法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五)不为承包方查阅、复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有关登记材料提供便利的;

(六)没有法定依据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