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不履职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辞去或者由组织责成其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一)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两次以上的;

(二)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专门委员会全年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次数超过全年会议次数二分之一的;

(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的;

(五)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履行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