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建立联系代表和代表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机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的代表或者专家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代表对议案审议的意见和建议。督办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承办代表建议,应当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