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介绍和用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
(四)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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