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核,由排水专业队伍实施,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造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包括:

(一)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临时封堵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三)穿凿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四)移动、导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五)其他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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