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核,由排水专业队伍实施,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造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包括:
(一)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临时封堵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三)穿凿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四)移动、导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五)其他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