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在本市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由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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