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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