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专业技术人员和排气污染治理的测量设备;

(二)测量设备符合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三)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达到规定的标准并且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四)对大修、发动机总成维修及排气污染防治专项维修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符合规定标准的方可出厂并且出具合格证;

(五)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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