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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