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擅自变更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的;

(二)未按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擅自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对造成国土资源环境破坏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

(六)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造成国土资源环境严重破坏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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