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非法占用耕地,严格限制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提升耕地质量。耕地使用者应当安全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违法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有害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作为肥料直接施入农田,防止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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