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造林种草、坡耕地治理、沟道治理、小型蓄水工程建设和尾矿库综合治理,加强宜林荒山荒地绿化、水土流失治理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提高山区林草覆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矿、爆破、削坡、堆放渣石、引排水等活动的管理,构建山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禁止在山体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隐患区内从事采矿、爆破、削坡、堆放渣石、引排水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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