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逃避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提供、拖延提供、销毁、隐匿、篡改或者伪造有关资料的;

(三)其他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