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旅游路线,或者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的;
(二)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
(三)炒卖客房或者旅游运输票证的;
(四)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甩团、甩客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