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重要执法检查的情况;
(二)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六)依法治市、科教兴市纲要年度实施情况;
(七)计划生育、土地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义务教育、民族、宗教、侨务政策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
(九)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调整和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建设情况;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和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工作情况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
(十四)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教育基金等以及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五)县(市、区)行政区划的调整及乡镇设立、撤并;
(十六)与国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三)(四)(五)(六)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本条第一款报告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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