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本级决算;

(二)依法治市,科教兴市纲要;

(三)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或决定。

(四)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的事项;

(六)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