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涉土地承包,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三)不依法审核、登记、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有关土地承包问题的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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