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未经登记和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二)在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

(三)在非宗教活动场所销售或者散发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