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本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喇嘛、喇嘛尼,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长老、执事等。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