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电信设施:

(一)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

(二)机场、车站、港口、码头;

(三)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

(四)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务楼宇、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住宅小区;

(五)旅游景区;

(六)其他大型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内的电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统一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光纤入户通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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