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国家对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有资质规定的,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资质或者资格,并在相应等级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电信设施建设活动;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活动,所建电信设施不得投入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投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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