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Chapter 5 安全与应急管理Article 42Amended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保护区进行安全巡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可以在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沿线测量控制点。巡查人员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报告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