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品;

(三)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

(五)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告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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