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三)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五)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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