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抢救病人生命紧急用血,且无其他医疗措施替代;
(二)当地血站、中心储血点、储血点无血液供应且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及时调剂;
(三)具备交叉配血和快速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的条件。
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时,应当在采血前向用血者或者其家属如实告知临时采血、输血可能存在的风险,征求其意见,并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应当遵守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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