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信访事项受理、转送、交办、督办情况,有关国家机关采纳改进建议以及落实的情况;

(三)信访人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访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