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信访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会举办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意见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参考。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