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繁殖和销售经营活动。
一般管理区内从事犬只繁殖、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远离居民区。
在一般管理区内从事犬只养殖的,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凭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于取得营业执照起十五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售的犬只应当具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免疫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