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对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问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建议降职或者免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本条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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