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五名以上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合作社:
(一)种植业、林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捕捞业生产;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
(三)农业灌溉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五)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六)农村家庭手工业;
(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文化旅游;
(八)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服务;
(九)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服务;
(十)农业生产资料购置服务;
(十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
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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