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农民合作社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合作社登记造册,为农民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下列指导、服务:

(一)开展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经营;

(二)指导拟定农民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引导农民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

(三)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

(四)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创建专业网站,为成员提供信息服务,运用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宣传、推介农产品;

(五)组织农民合作社通过农产品展销会等形式营销农产品;

(六)组织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

(七)配合财政、农村经营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合作社会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八)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农民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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