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地方公路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养护队伍与沿线群众自养相结合的制度。

县道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道班常年养护。

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保持路况常年完好,确保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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