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和建设,组织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进行监测。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对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者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和排污口,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停发排污许可证和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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