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发展的实际需要,强化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职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的日常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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