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对销售的酒类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如实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应当按照《饮料酒标签标准》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酒类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等内容。有使用期限的酒类应当标明保质期。
联营企业生产或者委托加工同一品牌的酒类,应当统一原料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并在酒类标签上注明产地的厂名、厂址。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酒类产品的,委托双方应当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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