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和公务用名片的用字;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各类广告、告示、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的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印刷、电子出版物的用字;
(五)影视屏幕和网站用字;
(六)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七)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
(八)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前款第(三)、(七)项规定的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标注的,其地名、专名和通名部分应当使用汉语拼音拼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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