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指保障、增进农民健康所必需的医疗预防保健条件、基本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和完善的医疗预防保健制度,其基本任务是:

(一)健全区县(自治县)、乡(镇)、村医疗机构,保证农民获得基本的药物供应,常见疾病能及时就近获得治疗;

(二)落实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措施,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发病率和孕产妇、婴儿死亡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三)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卫生,饮用水、炉灶、厕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四)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农民治病享有经济扶助;

(五)普及健康教育,增强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六)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优生、优育、优教措施;

(七)搞好公共场所、劳动场所及学校等方面的卫生,消除不良的生活习惯和多种危害农民身心健康的致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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