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园区规划;

(二)确定示范项目,推动示范区、生态园区、生态村镇和生态社区建设;

(三)制定环境、经济、生态等评价指标;

(四)制定优惠政策,建立激励机制;

(五)建立并实施考核、保障制度;

(六)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七)开展宣传教育、普及科普知识活动,动员公众参与;

(八)收集、整理、发布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建设情况报告;

(九)组织、协调、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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