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应急措施,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的人民政府和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