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