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